2024年以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系统组织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示范和市场警示作用,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现向社会公布一批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某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5月15日,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举报,称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某酒行销售的白酒为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在外来白色厢货车上购进白酒用于销售,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经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44391元的行政处罚。
二、根河市某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案
2024年6月12日,根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中国石油公司根河经营部举报,称根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罩棚上所采用的图型标志涉嫌侵犯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注册的图型商标。经现场检查和比对,当事人使用的图型标志与注册图型商标构成近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标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某食品批发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孚”电池案
2024年8月17日,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某食品批发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8日从齐齐哈尔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南孚”电池7盒。经权利人鉴定,上述电池为侵犯该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海拉尔区某粮油销售部销售冒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案
2024年5月16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人反映其购买的五常大米为冒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经调查,该批大米是当事人从本地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不能提供“五常大米”相关授权使用资质。
当事人销售冒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产品的行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牙克石市某卫生服务站发布虚假专利产品广告案
2024年5月29日,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牙克石市某卫生服务站墙面广告牌含有“一提:草本液、一透:给药仪、一帖:沙蒿贴”、“荣获国家专利,产品配方荣获国家发明专利,具有独立完整的知识产权,全国独家”等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产品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专利产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胡某某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4年4月,胡某某认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其“药材掰根清土筛选机”实用新型专利,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后,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并邀请专家、技术调查官对产品特征进行分析比对,认定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某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侵权。
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执法人员在侵权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与双方当事人充分沟通,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指导侵权方按要求履行了调解协议,依法高效化解了该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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