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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4-10-31 16:38 来源:信用监督管理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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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扎兰屯市盛农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4年6月24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扎兰屯市盛农农资商店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12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扎兰屯市盛农农资商店销售的掺混肥料(BB肥)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中粒度不符合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5月6日,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扎兰屯市盛农农资商店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BB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扎兰屯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农资产品及时进行监督抽检是防止质量不合格、以次充好的产品流入市场的重要手段,有效避免了广大农民使用不合格农资产品而造成的减产减收。本案通过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行为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农资产品市场,同时也对市场经营主体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2: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海拉尔区鸿辆电动车商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9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拉尔区鸿辆电动车商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580元,并处罚款11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27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单》,依法对海拉尔区鸿辆电动车商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在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被抽检电动自行车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作为居民出行的重要工具,其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然而,近年来由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种种问题严重威胁到公众安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市场监管部门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扎实推进整治工作,不断消除风险隐患,努力为电动自行车安全上路扫清“路障”,全力维护电动自行车产品行业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让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在经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保障义务,避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效防范出现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

案例3: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彦宾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19日,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管局对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彦宾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6月11日,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管局根据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对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彦宾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干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槟榔干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阻断了侵权商品的进一步流通,有效保护了守法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4: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鄂温克族自治旗大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6月13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管局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大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商品,没收违法所得668.2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大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规格:JYT1.2L-HR)进行抽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中出口压力、耐腐蚀性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4月22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管局对鄂温克族自治旗大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专项整治,依法对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查处,有效排除了使用劣质燃气具带来的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5: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管局查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宇航蔬菜调料经销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5月14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管局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宇航蔬菜调料经销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3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管局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宇航蔬菜调料经销处经营的粉皮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该批次粉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2024年3月7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管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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