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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旅游市场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7-07 08:58
来源: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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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已进入旅游旺季,为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2025年旅游市场典型违法案例,提醒广大涉旅经营主体要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案例一:虚假宣传销售案
案情概要
某渔业经销处用外地鱼冒充呼伦贝尔、达赉湖鱼销售,存在虚假宣传销售水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用外地鱼冒充“呼伦贝尔”、“达赉湖”鱼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罚款
3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该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用外地鱼冒充“呼伦贝尔”、“达赉湖”鱼销售的不当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获取了竞争优势,还损害了其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案例二:价格欺诈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案情概要
额尔古纳市某饭店经营使用两套不同价格的菜单提供给消费者,同时该店经营销售的部分菜品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罚款贰仟元整,对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违法行为罚款壹佰叁拾玖元整,共计罚款贰仟壹佰叁拾玖元整。
案例解析
餐饮经营者使用两套不同价格的菜单提供给消费者,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这种价格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案情概要
扎兰屯市某店采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方式以“南屯黄膘牛肉”的名义销售产自扎兰屯市当地牛肉,构成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虚假广告是商家通过虚构、歪曲事实等方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不真实宣传的行为。该店此举故意混淆产地与品质概念,通过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让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购买商品,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更损害了地区旅游形象。消费者,尤其是外地来扎兰屯市旅游的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商品的真实信息,而商家的虚假广告使得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消费决策,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情概要
牙克石市某牛羊肉经销部销售存在销售过期预包装调料、蒙古炒米月饼、黄油渣子月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商家作为食品销售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仔细查看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旺季期间,呼伦贝尔原产地食品代表呼伦贝尔旅游形象,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旅游市场产品检查力度,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稳定发展。
案例五:虚构价格标准收费案
案情概要
莫旗某宾馆在其所经营场所公示的宾馆各类型客房所有标准价均未有过成交记录,以虚构的标准价格为计算基准实行打折服务,收取会员优惠价,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通过虚构价格标准,实行打折服务,收取会员优惠价,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这种价格欺诈行为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
案例六:不履行价格承诺案
案情概要
根河市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曾签订《价格诚信承诺书》,明确约定在7月和8月期间,标准间与大床房的价格均为480元/间。然而,该酒店服务台实际公示的价格却为580元/间,与承诺价格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关于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五)项“不履行价格承诺”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解析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而诚实守信是信用原则的核心要义。在本案中,商家自愿签订价格承诺书,即与消费者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价格约定,理应严格遵守承诺内容。但该商家却在旅游旺季,因市场需求上涨,擅自提高价格,拒不履行承诺义务。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价格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商家需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次行政处罚体现了法律对价格欺诈行为的严肃规制,也为维护市场诚信经营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案情概要
丁某承包某场所从事餐饮服务,但是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583元、罚款10058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最关切的核心利益。“无证无照”餐饮服务极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危害大、法律后果重,始终是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每一道生产流程、每一处制作环节都直接关系消费者健康。各餐饮经营者务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杜绝侥幸心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共同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未按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案
案情概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呼伦贝尔市某景区门票应按政府指导价管理,但是该景区在收取门票时未按规定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优惠,仍然收取半价门票,该景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49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未按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没有执行价格优惠政策,侵犯了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也损害了当地旅游形象,市场监管局在旅游旺季期间,应持续加强对景区收费行为的监管,防止发生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呼伦贝尔市旅游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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