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公平竞争典型案例系列一
案例一:珠海市香洲区、金湾区教育局限定校服供应商及排他性授权案
基本情况:2020年,两区教育局通过招标确定2家校服供应商,限定辖区中小学统一采购该供应商产品,并将校服相关知识产权独占授予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举报其他经营者,形成市场封锁,排除限制其他合格企业进入当地校服市场,侵犯学校和家长的自主选择权。
违法依据: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个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
整改结果:2024年11月,两区教育局与供应商解除合同,停止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授权,恢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例二:南平市水利局招投标代理机构库地域歧视评分案
基本情况:2024年12月,南平市水利局印发制度文件,在招标代理机构入库评分中设置地域歧视条款:注册地在南平市建阳区得10分、南平市辖区内得5分、福建省内得3分、省外仅得1分,通过差异化评分限制外地企业参与竞争。
违法依据: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不得设定歧视性评审标准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及第四十五条“不得制定含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要求。
整改结果:废止涉案管理制度及代理机构库,公开公示整改情况,对相关负责人批评教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机制。
案例三:济宁市科技局限定科技服务机构本地注册案
基本情况:2024年6月,济宁市科技局在科技业务咨询服务机构征集通知中,将“在山东省内注册”设为资格硬性要求,直接排除省外具备资质的服务机构参与竞争,限制了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政策服务的机会。
违法依据: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不得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排斥、限制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规定。
整改结果:删除原通知中的地域限制条款,2025年8月重新发布的征集通知取消本地注册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案例四:曲水县人民政府建筑业区别性对待政策案
基本情况:2023年6月,曲水县人民政府印发文件,明确社会投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优先选择本地建筑业企业”,并对本地企业、外地企业分支机构及外地企业设定差异化待遇政策,变相限制外地企业参与当地工程建设市场竞争。
违法依据: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不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整改结果:根据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建议,废止问题政策文件,停止对本外地企业的区别对待,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
案例五:靖西市人民政府指定风光储资源开发主体案
基本情况:2022年6月,靖西市人民政府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其拥有当地风光储资源优先开发权,后续印发文件要求全市风光储资源由该公司统一规划实施,下属镇政府据此不予审批其他企业的光伏项目,排除限制同业经营者进入市场。
违法依据:违反《反垄断法》第四十条“不得通过合作协议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及第四十五条“不得制定含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要求。
整改结果:召开常务会议明确市场化开发原则,与该公司终止投资协议,公开废止涉案文件,恢复风光储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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