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方案》出台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1号)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一照多址”
“一照多址”是企业在其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之外增设经营场所,可直接向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一照多址”备案,免于分支机构登记。
(二)“一照多址”改革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登记的企业(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企业、外资企业、股份公司、分支机构除外),且增设的经营场所位于呼伦贝尔市范围内的。
(三)如何进行“一照多址”备案
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一照多址”备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包括增设经营场所和取消经营场所备案两种情形。
申请“一照多址”备案,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同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和增设经营场所备案的无需提交);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仅限增设经营场所提交);
(4)涉及章程或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同意增设、取消经营场所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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