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5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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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执法科室:
为积极推行“体检式监管 服务型执法”工作模式,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规范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免罚慎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结合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5版)》(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合理行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减轻行政处罚的,应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二、适用条件及判定标准
(一)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判定标准。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涉案金额或者财物数量,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发生频次、持续时间,违法行为影响的范围或者对象,以及一定时期内当事人实施的同一类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查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损害或者影响程度,包括降低、消除相关损害或者影响的时间、成本、可行性等因素判定。损害或者影响程度可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所得,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及影响范围等方面综合判定。对于“及时改正”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或者按照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予以改正并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相关影响)等因素判定。
三、适用程序
(一)立案前核查阶段,办案机构查清事实后,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但应对当事人采取适当形式督促整改和教育,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政指导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内市监法发[2024]31号)文件精神,综合运用行政辅导、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立案后调查阶段,办案单位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的,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填报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阐明调查情况、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理由,经审核,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立卷归档备查。
对于在《清单》内但经调查核实后认定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在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中,阐明未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理由。
四、适用规则
(一)对于在《清单》内的违法行为,虽不符合《清单》已列明的免罚条件,但经调查核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对于在《清单》内的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条件的原则上应适用;对于在《清单》内但经调查核实后认定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三)针对未列入《清单》的其他违法行为,经核查后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针对同类案件依据同一条款进行减轻行政处罚的,各办案机构应当结合实际,统一处罚尺度,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处罚畸轻畸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呼市监法〔202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版)
2.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5版)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